同一起事故,为什么交强险赔偿而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


2013年9月20日凌晨5时,黄某酒后驾驶一辆小汽车行至海口海秀路与秀垦路丁字路口时,碰撞贾某玲驾驶的电动车,紧接着小汽车将贾某玲连人带车碾压,致贾某玲当场死亡。黄某肇事后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打电话找来向某强顶包。黄某后被追究刑责。贾某玲的一双儿女将黄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人保财险四川泸州市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56万余元。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以黄某系酒驾且肇事后未依法采取措施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女子被撞身亡,家人索赔56万元

黄某是四川省泸州人,现年27岁。2013年9月20日凌晨,他醉酒后驾驶一辆吉利牌小型汽车载王某、李某某和陈某等四人从海口市海秀路上上酒吧往秀英方向行驶。凌晨5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海秀路与秀垦路丁字路口时,碰撞贾某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部,紧接着汽车将贾某玲连人带车往前碾压,致贾某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没有报警,而是驾驶汽车逃离事故现场并将事故车辆停放在金山小区内,打电话叫向某强顶包。随后,向某强驾驶肇事车辆载着王某重新回到事故现场,两人向警方陈述向某强系肇事车辆驾驶人。顶包案被公安机关侦破,黄某最终没能逃脱刑事责任。

交警认定黄某酒驾且肇事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玲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违反交通法规,承担次要责任。 据查,肇事车辆为黄某所有,在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其中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为20万元。

死者贾某玲是湖北人,死亡时年满51周岁,她生前已离婚,其父母均已去世。原告周某、周某某系其子女。事故发生后黄某只赔偿死者亲属2万元。贾某玲的子女周某、周某某认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们的母亲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作为肇事机动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于是诉请法院判决黄某支付死亡赔偿金418360元、丧葬费20025.5元、家属交通费9355元、家属误工费损失14990.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562730.58元,诉请法院判决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

不负赔偿责任

庭审中,黄某对周家姐弟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则认为自己不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人醉酒驾驶,答辩人只垫付抢救费用,不垫付其他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亦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贾某玲是当场死亡没有产生抢救费用,因此保险公司亦无需承担垫付责任。

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则称,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商业险是基于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平等下达成的民事契约,是合法有效的,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维护。根据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的第六条第五款“驾驶人饮酒、吸毒或者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车辆”及第六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称,本案中,黄某醉酒驾驶造成贾某玲当场死亡,并逃离现场,根据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龙华区法院认为,在本次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两名原告青年丧母,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另根据相关法规,法院审核认定,本案的死亡赔偿金为418360元,加上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上述费用共计500855.6元,均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的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人,应在其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为390855.6元。黄某、贾某玲在事故中均存在过错,黄某过错较大,龙华区法院确定黄某承担事故80%的赔偿责任。即黄某应承担312684.48元,扣除已赔偿之2万元,尚需赔偿原告292684.48元。虽然肇事车辆还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黄某为醉酒驾驶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找他人顶包,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周某、周某某110000元;黄某赔偿周某、周某某292684.48元。

律师点评

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为什么交强险负责赔偿而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胡景临律师认为,这是因为交强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能补偿或及时医治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故其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属非强制性保险,是客户以自愿原则购买的商业保险,其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该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醉酒驾驶以及肇事后逃逸即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因此,就出现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负责赔偿而第三者险不予赔偿的情况。

来源:http://hb.qq.com/a/20150125/0088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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